當前位置:新聞動態 > 公司動態 >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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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生態環境監測製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了《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參照意見建議格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9年11月23日。郵箱:。

當(dang)前(qian),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監(jian)測(ce)在(zai)生(sheng)態(tai)文(wen)明(ming)建(jian)設(she)和(he)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中(zhong)的(de)地(di)位(wei)和(he)作(zuo)用(yong)越(yue)來(lai)越(yue)重(zhong)要(yao)。但(dan)長(chang)期(qi)以(yi)來(lai),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監(jian)測(ce)缺(que)乏(fa)專(zhuan)門(men)的(de)法(fa)律(lv)或(huo)行(xing)政(zheng)法(fa)規(gui)予(yu)以(yi)規(gui)範(fan),在(zai)監(jian)測(ce)機(ji)構(gou)建(jian)設(she)、職能定位、責任追究等方麵一直缺失法律依據。
為了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管理,促進監測事業健康發展,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支撐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製定本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適用本條例。
《條例》分為九個章節共六十條,分別為總則、規劃與建設、機構人員能力與技術要求、監測活動、質量保障、監督管理、信息公開與共享、法律責任、附則。重點建立了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監測機構監督管理、點位管理、汙染源監測、監測信息公開與共享等製度。
總體思路:
(一) 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影響生態環境監測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條例》作為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的基本法規,應著力解決現行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中麵臨的迫切需要法律支撐的各類題。
一是生態環境監測的內涵不明確。
二是生態環境監測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三是三是生態環境監測相關方權力(利)義務關係和責任不明確。
四是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五是生態環境監測市場監管責任主體不明、手段有限、法律依據不足。
(二)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強化生態環境監測統一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對環境質量、生態狀況和汙染物排放及其變化趨勢的采樣觀測、調查普查、遙感解譯、分析測試、評價評估、預測預報等活動。包括對大氣、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聲、光、熱、生物、振動、輻射、溫室氣體等環境要素質量的監測,對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河湖、海洋、農田、城市和鄉村等生態狀況的監測,以及對各類汙染物排放活動的監測。